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,由于《最高人民法院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〉 》和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中均已对病历资料等的举证作了明确规定,患方作为受害人,其陈述以证实医疗结果的存在和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虚假、遗漏,以及误诊、拖延等为内容。由于患方了解整个医疗过程和病情,且因直接利害关系,对医护人员和会诊医生的话十分敏感,所以它们所提供的证词一般也比较具体、真实,在实践中对补充病历资料记录的缺漏,排除虚假记录,证实医疗过程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 ......